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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个税起征点含不含5000元?
不含。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退休个税起征点起征点是多少❓?
退休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
1、养老金不用交税
根据规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不管咱们的养老金有多高,都是不计入缴纳个税的金额的,而除此之外,在岗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离休费和生活补助等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其它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退休人员有其它收入,比如返聘工资、生意所得、部分利息所得等等,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起征标准和在岗职工一样,仅对5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个税。
个税起征点怎么算?
这种现象叫做“税率跳档”,是由累计预扣法计算方法导致的,由此造成缴纳个税突然上升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正常的,站在全年的角度上说,你缴纳的个税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这个大家不用担心。
1.你上个月工资10196.21元,个税155.89元。由此推测,你上月仅扣除了5000元的减除费用,没有三险一金,没有专项附加扣除。
2.你本月工资为8361.53元减少了,但是个税却增加了,变为了336.15元。初步判断原因为:
截至本月本年累计工资-5000*本年实际工作月份数>36000元,造成适用税率由3%→10%,由此造成个税的上升。
3.假设上月为6月,前六月累计工资均为A元,个税为(A-30000)*3%元。本月工资8361.53。
本月应纳税额=(A+8361.53-5000*7)*10%-2520-(A-30000)*3%=336.15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A=66000元。
如果本月为7月,则前6个月你累计工资为66000元,截至本月应纳税所得税=66000+8361.53-5000*7=39361.53>36000元,由此造成你全年适用税率变为了10%,由此造成了工资减少,但是个数增加的现象。这个现象是正常的,这是由于2018年个税改革后,个人工资薪金适用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简介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如下:设计累计预扣法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避免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
上述问题所述个税突然变多其实并不代表税负增加,而是新个法开始对工资、薪金采用的累计预扣法造成的。如果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税额超过36000元,或者超过144000元,都会造成预扣率(税率)由3%→10%,或者10%→20%。这种现象叫做“税率跳档”,由此造成缴纳个税突然上升的现象(即使每月公司不发生变化也有可能发生)。这种现象是正常的,站在全年的角度上说,你缴纳的个税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这个大家不用担心。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标准: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减去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和依法确定的其余扣除额后的余额。非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去5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纳税应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为: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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